化工企業退城入園丨企業、園區需要注意這些環境法律問題
十八大以來,國家對環保的重視程度越來越高,對于化工等容易產生污染的企業的監管也越來越嚴格,在中央環保督察、京津冀強化督查、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等環保風暴的影響下,很多化工企業被關停或者被要求整改、搬遷。
此外,近幾年我國城鎮化發展迅速,城鎮人口密集區的危險化學品企業由于安全和衛生防護距離不足而導致許多化工安全事故頻繁發生,為了適應我國城鎮化的快速發展,降低城鎮人口密集區安全和環境風險,解決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和衛生防護距離不達標的問題,有效遏制危險化學品重特大事故,并且促進傳統化工企業的轉型升級,國家頒布了一系列政策來推進化工企業“退城入園”的搬遷工作。
2017年8月,國務院辦公廳發布了《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進城鎮人口密集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改造的指導意見》(“《指導意見》”),針對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搬遷改造提出了總體目標,即到2025年,城鎮人口密集區現有不符合安全和衛生防護距離要求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就地改造達標、搬遷進入規范化工園區或關閉退出。
其中,中小型企業和存在重大風險隱患的大型企業2018年底前全部啟動搬遷改造,2020年底前完成;其他大型企業和特大型企業2020年底前全部啟動搬遷改造,2025年底前完成。
為了落實國家層面關于化工企業搬遷的政策,各地方也出臺了相應的實施方案等地方文件來深入推進化工行業的搬遷改造和轉型發展。近日,山東、山西、廣東、湖南等25個省都發布了本省化工企業搬遷完成的時間表,按照時間表,最晚在2020年底前,25個省將完成城市人口密集區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的搬遷、轉產或關閉工作。
從上述政策導向來看,城鎮人口密集區的化工企業被要求搬遷改造或者是關停已是大勢所趨,“退城入園”將是化工企業未來的趨勢。就化工企業搬遷而言,由于其工程巨大,涉及到一系列經濟、技術和法律問題,其中環境法律問題作為化工企業發展之本,無論是對于化工企業來說,還是對于承接化工企業入駐的工業園區而言,都是需要特別關注的重要問題。
2.化工企業在搬遷中面臨的環境法律問題
1. 化工企業原地遷出面臨的環境法律問題
(1)土壤污染調查評估和修復
根據環境保護部于2014年發布的《關于加強工業企業關停、搬遷及原址場地再開發利用過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關停搬遷工業企業應委托專業機構對原址場地開展環境調查和風險評估的工作,經場地環境調查及風險評估認定為污染場地的,關停搬遷企業應編制治理修復方案,承擔治理修復責任。
根據國務院于2016年發布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規定,我國的土壤污染和修復采取“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造成土壤污染的單位或個人要承擔治理與修復的主體責任。
此外,《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明確要求建立調查評估制度,自2017年起,對擬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企業用地,以及用途擬變更為居住和商業、學校、醫療、養老機構等公共設施的上述企業用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開展土壤環境狀況調查評估;已經收回的,由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開展調查評估。
因此,對于將要搬遷的化工企業來說,應當對原址場地的調查評估工作高度重視,應盡快及時對原址場地開展土壤污染調查評估和修復的工作,這樣才有利于化工企業的順利遷出。
(2)淘汰落后產能和落后工藝設備
國家推行化工企業的搬遷工作,不僅是為了降低城鎮人口密集區安全和環境風險,也是為了促進石化化工產業的轉型升級?!吨笇б庖姟访鞔_提出,國家支持化工企業在搬遷時同步進行技改和重組,淘汰落后產能和落后工藝設備以便提升企業工藝設備技術水平,嚴禁搬遷企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工藝或設備。
因此,化工企業應致力于通過搬遷完成技術、管理等方面的改造,而不是簡單的空間轉移和生產復制。對于落后的產能和工藝設備,尤其是被列入《高耗水工藝、技術和裝備淘汰目錄(第一批)》和《高耗能落后機電設備(產品)淘汰目錄(第三批)》中的落后工藝和設備應及時淘汰,以便達到企業轉型升級的目標。
(3)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的處置
根據《關于加強工業企業關停、搬遷及原址場地再開發利用過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和《指導意見》要求,企業在搬遷前要事先制定廢棄危險化學品、殘留污染物清理和安全處置方案,對原有場地殘留和關停搬遷過程中產生的有毒有害物質、危險廢物和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要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進行處理處置。
對于屬于危險廢物的,應委托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專業單位進行安全處置,并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對于一般工業固體廢物,企業應按照國家相關環保標準制定處置方案;對不能直接判定其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應按照《危險廢物鑒別標準》的有關要求進行鑒別。
2. 化工企業遷入面臨的環境法律問題
(1)對化工園區的環境法律風險調查評估
對于化工企業的搬遷來說,一方面要做好企業的遷出工作,另一方要做好入駐化工園區的遷入工作。為了降低化工企業入駐化工園區后可能面臨的環境法律風險,化工企業有必要對即將要入駐的化工園區事先開展環境法律風險調查評估工作,具體而言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① 化工園區的規劃和環評
化工園區作為工業園區的一類,是由國家或者地方政府根據自身經濟發展的要求通過行政手段規劃處的區域,因此其存在首先要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的總體規劃要求,只有當該片園區根據規劃被劃為化工園區后,它才有接受其他企業入駐的資格。
另外,根據環境保護部于2011年發布的《關于加強產業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有關工作的通知》中的規定,工業園區應依法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編制開發建設規劃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因此政府對化工園區的規劃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只有化工園區獲得規劃環評許可后,才能承接其他企業的入駐。
② 招商引資企業的類型和數量
化工企業在選址、選擇化工園區時,需要了解該化工園區招商引資的企業類型和數量,一方面可以通過比對自身情況來確定是否符合入園的條件,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化工企業了解園區內其他企業的類型和數量,從而有利于化工企業對鄰居企業在后續運營中所產生的主要污染物和對其可能造成的潛在影響(如惡臭氣體的排放,土壤污染等問題可能會在園區企業間互相影響)進行一定程度的預判。
③ 環境容量
所謂環境容量,是指某一環境區域內對人類活動造成影響的最大容納量,大氣、水、土地、動植物等都有承受污染物的最高限值,就環境污染而言,污染物存在的數量超過最大容納量,這一環境的生態平衡和正常功能就會遭到破壞。
因此,化工企業對化工園區及周邊地區的大氣污染物(如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等)、水污染物(如化學需氧量、氨氮等)和重金屬等環境容量需要有所了解,一方面,企業根據化工園區的環境容量可以預判自身是否可以獲得相關項目的環評許可和排污許可,另一方面,化工企業可以根據環境容量來預判未來改建、擴建項目的空間。
④ 污水處理廠、危險廢物處置中心的建設
化工園區內的污水處理廠和危險廢物處置中心作為化工園區內的硬件設施,對于入駐的化工企業來說是十分必要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五條明確規定工業集聚區應當配套建設相應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安裝自動監測設備,與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2015年4月,國務院印發《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作為全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行動指南,提出要集中治理工業集聚區水污染,對于新建、升級的工業集聚區應同步規劃、建設污水、垃圾集中處理等污染治理設施,并要求在2017年年底,工業集聚區應按規定建成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并安裝自動在線監控裝置(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提前一年完成),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暫停審批和核準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并依照有關規定撤銷其園區資格。
針對危險廢物處置中心,2016年5月,國務院印發《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明確提出區域規劃應結合區域功能定位和土壤污染防治需要,科學布局生活垃圾處理、危險廢物處置、廢舊資源再生利用等設施和場所,合理確定畜禽養殖布局和規模。
因此,化工企業應確保園區內建有污水處理廠和危險廢物處置中心,以便于企業可以就近及時處理產生的污水和危險廢物。
(2)和當地政府簽訂投資協議
一般而言,政府為了鼓勵符合條件的企業入駐工業園區,都會與企業之間簽訂一個投資合同來約定政府會給入駐企業的一些稅收、資金和土地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除了這些優惠政策外,化工企業應當充分利用與政府之間簽訂的投資合同來保障自身在園區內運營的利益,如可以協商約定政府應確保企業在園區內運營所需要的所有建設項目都可以依法取得環評許可;此外,對于企業入駐園區后污水處理問題、危險廢物的處置問題以及如發生大氣、水或者土壤污染超標等事件后,企業和政府之間如何劃分以及承當責任的問題,這些事項都是化工企業在與當地政府簽訂投資協議時應予以協商約定和明確的事項。
(3)化工企業遷入的前期工作
企業在確定搬遷后,除了要對承接的化工園區開展前期的環境法律風險評估以及與當地政府協商投資協議以外,化工企業還需要在以下方面做好前期準備工作:
① 安全距離測算
根據《指導意見》,需要搬遷的大多數企業都是在城鎮人口密集區不符合安全和衛生防護距離的危險化工企業,雖然化工企業的“退成入園”可以解除在城鎮人口密集區安全距離不達標的問題,但是這并不意味著企業在入駐化工園區后不需要關注安全距離的問題,企業在遷入工業園區前同樣要進行安全距離測算,確保承接園區周邊安全和衛生防護距離不受企業搬遷的侵占擠壓。
② 環境影響評價
由于化工企業搬遷是一個巨大的工程,搬遷對于化工企業而言往往意味著許多項目的重建,因此對于化工企業而言,無論是對搬遷的整體項目還是入駐化工園區后的其他建設項目,企業都需要提前獲得相關項目的環評許可。
具體而言,化工企業需要提前選擇環境影響評價的機構,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的程度而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對于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化工企業應當將相關信息予以公開并征求公眾意見,并在環境影響報告書中附上采納或者不采納公眾意見的說明。
③ 排污許可
如果企業在搬遷過程中,或者入駐化工園區后會有新的污染物種類的排放,或者污染物排放的濃度和總值會超過排污許可證上的規定,化工企業應當重新申領排污許可證以便獲得相關污染物的排放許可。
④ 危險廢物經營許可
如果企業在搬遷過程中涉及到對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和處置,那么化工企業需要事先獲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和相關資質后才可以對危險廢物進行相關的收集、貯存和處置。
3.化工園區在企業搬遷過程中需履行的環境監管責任
對于化工企業的搬遷,除了化工企業在遷出和遷入過程中需要關注一些環境法律問題外,對于承接化工企業的化工園區方也需要關注一些環境法律問題:
1. 企業入駐前的環境監管責任
(1)做好園區的規劃
化工園區方需要事先做好園區的整體規劃,這是化工園區的建設前期和發展過程中的重要環節,也是承接企業入駐的前提條件。
(2)取得園區規劃環評
政府應當對化工園區的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具體包括選擇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將相關信息予以公開并征求公眾意見等方面,只有化工園區順利取得規劃環評許可后,才可以作為工業園區來承接其他企業的入駐。
(3)做好園區內污水處理廠和危險廢物處置中心的配套建設
如前所述,化工園區在承接企業入駐前需要做好園區內的污水處理廠和危險廢物處置中心等配套設施的建設。
(4)環境容量測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或者委托專業機構,對環境狀況進行調查、評價,建立環境資源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制。
對環境容量的測算實質上就是對環境資源承載能力建立一個監測預警機制,化工園區方需要對園區及周邊環境的環境容量進行測算,并以環境容量為依據來控制入駐企業的數量,而并非多多益善?;@區方要確保入駐企業的污染物排放總量不會超過園區的環境容量。
(5)明確招商引資要求
化工園區在招商引資時需要明確對企業環保方面的要求,明確可以承接入駐的企業類型,確保承接園區和入駐的企業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一系列環境管理制度的要求。
2. 企業入駐后的環境監管責任
(1)對入駐企業的建設項目進行環評審核
對于化工企業入駐化工園區后,如果企業需要建設相關項目,化工園區方需要對企業的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審核,確保企業獲得相關項目的環評許可后才可以開工建設,并確保項目建成投產后可以滿足相關安全和環保要求。
(2)對污染防治設施進行監管
化工園區方要對企業各類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進行監管,要確保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符合“三同時”制度(與建設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
(3)對污染物排放進行監管
對于企業入駐園區后各類污染物的排放,化工園區方也要隨時進行監管,確保各企業污染物達標排放,并且不超過周邊地區的環境容量。
(4)定期對企業進行環保培訓
對于化工企業入駐園區后的日常運營問題,化工園區方可以定期為園區內的各企業進行環保方面的培訓,幫助企業提高環保意識,了解國家相關的環保法律規定,從而做好企業的環保工作。
4.結語
在當前環保風暴持續加碼、城鎮化快速發展的背景下,我國的環保政策會越來越嚴格,對于城鎮人口密集區的化工企業而言,“退城入園”將是未來的大勢所趨。在這種趨勢下,化工企業應緊跟國家政策,結合自身情況高度重視、立足長遠并積極進行改造搬遷,只有這樣,化工企業的發展之路才不會受限。
[1] 如江蘇省在2016年10月份發布了《江蘇省政府關于深入推進全省化工行業轉型發展的實施意見》,河北省在2017年8月份發布了《關于推進全省城鎮人口密集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搬遷改造工作實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