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監督管理辦法》及配套文件的11個重要問題
一、何為“相應責任”?
二、基層生態環境部門無權對報告書(表)監督檢查嗎?
三、《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所列的單位都不允許編制報告書(表)嗎?
四、怎樣編制報告書(表)才符合要求?
五、怎樣對參與或者協作單位提供的技術報告、數據資料等進行審核?
六、建設單位不提供原件怎么辦?
七、我單位編制的報告書(表)已經獲得批準,是不是可以高枕無憂了?
八、什么情況下會進入四大名單?
九、關于《失信行為記分辦法》應該注意什么?
十、關于《能力建設指南》應該注意什么?
十一、關于《公開管理規定》應該注意什么?
一、《監督管理辦法》規定,建設單位對報告書(表)內容、結論負責,技術單位承擔相應責任。何為“相應責任”?
答:《環評法》及《監督管理辦法》均提到了“相應責任”。所謂“相應責任”,簡而言之:技術單位主要對其編制行為負責。在編制行為之內,技術單位按照“一監管三配套”之規定承擔通報批評、行政處罰、失信記分等直接責任以及進入三大名單、社會公開等衍生責任。這些責任主要指向編制規范性、編制質量和單位人員情況等與編制行為直接相關的情況。在編制行為之外,例如對建設單位提供的資料、從有關單位獲取的資料之真實性和準確性,技術單位僅在其正常工作程序和技術能力范圍內承擔審核責任,沒有查證到底的義務。建設單位則承擔整體責任,其承擔責任的范圍比技術單位更大(失信記分除外)。需要強調的是,《環評法》及《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的“相應責任”,僅指行政管理方面。民事責任方面,根據《環保法》第65條,如果技術單位在編制過程中弄虛作假,對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須與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的其他責任者承擔連帶責任。例如,將危險廢物界定為一般固廢,導致建設單位未處置到位,對環境造成了污染。技術單位與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受損害方可要求技術單位承擔全部責任。
二、《監督管理辦法》規定“設區的市級以上生態生態環境部門開展監督檢查、質量問題查處和信用管理”,那么基層生態環境部門是不是無權監督檢查?
答:不是。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包括基層生態環境部門,在報告書(表)受理階段有權進行編制規范性檢查,在審批階段有權進行編制質量檢查。但是關于通報批評、行政處罰和信用管理,只有設區的市級以上生態環境部門才有權作出決定。基層生態環境部門在受理和審批過程中發現失信行為的,無權自行作出相關決定,應將有關材料提交市級生態環境部門,由市級生態環境部門依法處理。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職權表
序號 | 級別 | 日常檢查 | 抽查 | 復核 | 信用管理 |
1 | 生態環境部 | √ | √ | √ | √ |
2 | 省生態環境廳 | √ | √ | √ | √ |
3 | 市生態環境局 | √ | √ | √ | |
4 | 基層生態環境局 | √ |
三、《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所列的單位都不允許編制報告書(表)嗎?
答:不是。《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列出了不得作為技術單位編制報告書(表)的情況:1. 以生態生態環境部門或者審批部門為“他”。兒子 = 他設立的事業單位,或者主管、掛靠的社會組織孫子 = 兒子出資的單位重孫 = 孫子出資的單位2. 以生態生態環境部門或者審批部門委托技術評估的單位為“他”。兒子 = 他出資的單位孫子 = 兒子出資的單位爺爺 = 他的出資單位兄弟 = 爺爺出資的其他單位女兒 = 他的法定代表人(妻子)出資的單位上述單位不能接受委托編制,但可以自行主持編制。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單位內設機構、分支機構或者臨時機構,不得主持編制,但是可以參與編制、協作編制。
四、怎樣編制報告書(表)才符合要求?
答:《監督管理辦法》第八條規定: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應當遵守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等規定,確保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內容真實、客觀、全面和規范。“遵守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法律法規、標準和技術規范等規定”就是編制行為的質量紅線。但是,這一質量紅線的要求與《環評法》有些許違背。《環評法》第十九條規定:編制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遵守國家有關環境影響評價標準、技術規范等規定。法律將質量紅線限定在“國家”層面,排除了地方創設的、無國家規定作為依據的地方性規定。《監督管理辦法》作為部門規章,是否有權將質量紅線擴大到包含這些地方性規定?《立法法》第八十條規定: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于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監督管理辦法》將質量紅線擴大到包含地方性規定,并無法律以及國務院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所以欠妥。會否產生行政爭議,有待實務檢驗。
五、《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編制單位應當對參與編制單位或者協作單位提供的技術報告、數據資料等進行審核”。這對編制單位有什么影響,審核時要注意什么?
答:該條規定了編制單位的審核義務。如果技術報告、數據資料失實、錯誤,導致出現編制質量問題,承擔行政責任的是編制單位而不是參與或者協作單位。誠然,在民事責任方面,參與或協作單位仍應承擔相應責任。關于如何審核,一方面編制單位可以參照《監督管理辦法》對編制質量的要求,對數據資料是否真實,技術報告內容是否有缺陷、遺漏、虛假,技術報告結論是否正確、合理進行審核。另一方面,建議編制單位要求參與、協作單位提供相關質控資料,以供生態環境部門監督檢查。
六、《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存檔材料應當為原件”。建設單位有時不能提供原件,技術單位該怎么辦?
答:建設單位不能提供原件,會給技術單位的歸檔工作帶來行政責任風險。所以技術單位應事先做好風險規避:1. 在委托合同中與建設單位明確約定,相關材料建設單位應當提供原件。如未提供,應承擔由此引起的所有責任。如果技術單位先行承擔了有關責任,其有權向建設單位追償并追究違約責任。2. 材料交接時,在交接清單上寫明是否原件,如不是原件則寫明未提供原件的原因。材料清單應由建設單位蓋章。3. 未提供原件、對編制工作有實質影響的材料,應向有關部門或其他可信渠道核實,最大程度降低風險。4. 對于不能核實的材料,技術單位應與生態環境部門做好溝通,并慎重考慮是否繼續接受委托。溝通不是萬能的,因為當地部門認可不意味著上級部門復核時也會認可。一旦被認定不符合歸檔要求,技術單位將承擔相當大的風險,遠非收取的編制費用能夠彌補。
七、我單位編制的報告書(表)已經獲得批準,是不是可以高枕無憂了?
答:不是。《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生態環境部和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有權對轄區內已批準的報告書(表)開展復核。這是自上而下的監督。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是否可以對本部門已批準的報告書(表)實施檢查呢?《監督管理辦法》并未明確規定。根據《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符合五種情形時(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超越法定職權,違反法定程序,不具備申請資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條件,欺騙賄賂,其他情形),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撤銷行政許可。所以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可以對已批準的報告書(表)進行檢查并撤銷本部門已作出的批復。但由于該種檢查及撤銷依據的是《行政許可法》而非《監督管理辦法》,所以不能根據《監督管理辦法》對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作出相關處理、處罰和記分決定(以欺騙手段獲得批復的情況除外)。如果發現已批準的報告書(表)違反《監督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將會受到如下處理:
檢查 對象 | 違法情形 | 處理方式 |
已批準的報告書(表) | 不符合第九條規定(資格排除) | 依法撤銷相應批準文件;對原審批部門予以通報。 |
受理時,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已列入限期整改名單、“黑名單” | ||
不符合第十條規定(全職持證) | 重啟編制質量檢查;對原審批部門予以通報。 | |
不符合第十一條、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單位、人、項目信息填報) | ||
不符合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單位、人信息填報和導出) | ||
存在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所列問題(質量問題) | 原審批部門督促建設單位采取措施避免建設項目產生不良環境影響;對原審批部門、技術評估單位予以通報。 | |
存在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所列問題(嚴重質量問題) | 依法撤銷相應批準文件;原審批部門督促建設單位采取措施避免建設項目產生不良環境影響;對原審批部門、技術評估單位予以通報。 |
八、環境影響評價信用平臺首頁有四個大名單,非常醒目。什么情況下會進入這些名單?
答:四大名單的進、出條件見下表:
名單 | 進入方法 | 退出方法 |
守信名單 | 連續兩個記分周期的每個記分周期內編制過十項以上經批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且無失信記分 | 列入守信名單期間有失信記分 |
重點監督檢查名單 | 一個記分周期內累計失信記分達到警示分數(10分) | 連續兩個記分周期內未達警示分數 |
列入“黑名單”單位的出資人,由列入“黑名單”單位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出資的單位,以及由列入“黑名單”單位出資人出資的其他單位(爸爸、兒子、干兒子、兄弟) | 二年自動退出 | |
限期整改名單 | 一個記分周期內的失信記分實時累計達到限制分數(20分) | 在限期整改期間的失信記分未累計達到限制分數 |
黑名單 | 因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存在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第二十七條所列問題,受到禁止從事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工作處罰 | 五年后退出或者無法退出 |
九、關于《失信行為記分辦法》應該注意什么?
答:《失信行為記分辦法》絕大多數條款都容易理解。但關于第二十條,提到了“不同條款或項”、“不同時段”、“不同編制人員”和“不同信息”等。有人說這條講了一個“驚悚”的故事。1. 涉及《失信行為記分辦法》第五條至第十七條中不同條款或者同一條款中不同項的,按照不同失信行為分別作出失信記分。例如:報告書(表)中附具的《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情況表》既未由信用平臺導出,也未蓋章,按照兩種不同的失信行為分別記分。某編制單位在信用平臺上提交的信息,有的信息不真實、不完整或不準確,有的信息未及時變更。違反“真、整、準”與違反“及時變更”是兩種不同的失信行為,分別記分。
2. 有《失信行為記分辦法》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二項或者第十三條所列任一失信行為,涉及不同時段的,按照不同失信行為分別作出失信記分。例如:在信用平臺提交的信息因不真實、不完整或不準確被記分并要求修改,修改后仍然不真實、不完整或不準確的,再次記分。
3. 有《失信行為記分辦法》第十二條第四項所列任一失信行為,涉及不同編制人員的。 例如:有數人離職,編制單位應對每個人的從業單位變更信息及時確認。如有N個人的變更信息未及時確認,將按照3分×N進行記分。
4. 有《失信行為記分辦法》第十五條第四項或者第十六條所列任一失信行為,涉及不同信息或者不同時段的,按照不同失信行為分別作出失信記分。例如:編制單位應提交:(1)單位名稱、組織形式、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及其身份證件類型和號碼、住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2)出資人或者舉辦單位、業務主管單位、掛靠單位等的名稱(姓名)和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身份證件類型及號碼);(3)單位設立材料。等等上述不同項的信息可視為不同信息,同一項中的不同信息也可視為不同信息,分別記分。編制人員應提交:姓名、身份證件類型、號碼、全職情況材料等。這些信息可視為不同信息,分別記分。綜上,《失信行為記分辦法》第二十條是非常嚴厲的條款。誠然,由于失信記分決定需要履行前置行政程序,有些生態環境部門可能不愿過多實施記分,增加工作負荷。但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不應因此存在僥幸心理,萬事以小心為宜。
十、關于《能力建設指南》應該注意什么?
答:我看到《能力建設指南》的第一感覺是,這是一份招標文件評分范式,或者企業宣傳冊模板。《能力建設指南》第一條規定“為保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和環境影響報告表(以下簡稱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質量……”。可見生態環境部認為能力建設與編制質量直接相關。《監督管理辦法》第四條:鼓勵建設單位優先選擇信用良好和符合能力建設指南要求的技術單位為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能力建設指南》第七條:鼓勵建設單位優先選擇符合本指南要求的技術單位為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鼓勵”不具有強制性,但具有很強的指導性。資金相對寬裕、重視風控的建設單位,不會忽視指導性條款。大多數建設單位應能認識到:委托編制費用低固然是好事,但與通報批評、行政處罰、延誤投產運營等風險比起來,不值一提。所以建議各技術單位對《能力建設指南》加以重視。如不能一步到位,可以根據輕重緩急,循序漸進。
十一、關于《公開管理規定》應該注意什么?
答:《公開管理規定》在《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的限期整改名單、黑名單之外創設了第三種限制機制:注銷。涉及注銷的情形有:
1. 編制單位終止的,信用平臺將該單位及其編制人員一并注銷。
2. 有《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三款所列(個、農、內、分、臨)不得主持編制報告書(表)情形、以提交虛假信息為手段建立誠信檔案的,信用平臺將該單位及其編制人員一并注銷。
3. 編制人員從業單位變更,未在20個工作日內在信用平臺變更信息,由原從業單位在信用平臺變更其信息的,信用平臺將該編制人員注銷。(因為不能確認“下家”是誰,只能先做注銷處理)
4. 編制人員調離從業單位的,信用平臺將其注銷。
5. 編制人員全職情況發生變更、不再屬于本單位全職人員的,信用平臺將該編制人員注銷。
6. 編制單位因未按照《公開管理規定》在信用平臺及時變更本單位及其編制人員相關情況信息,或者提交的本單位及其編制人員相關情況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被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失信記分的,信用平臺將該編制單位及其編制人員一并注銷。
7. 編制人員因未按照《公開管理規定》在信用平臺及時變更本人相關情況信息,或者提交的本人及其從業單位相關情況信息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被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失信記分的,信用平臺將其注銷。第6項和第7項的注銷前提是被失信記分。所以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一定要對信息提交、變更高度重視,加強管理,及時改正問題,極力避免記分。注銷后的待遇:1. 被信用平臺注銷的編制單位,不得在信用平臺變更其基本情況信息。2. 被信用平臺注銷、列入限期整改名單或者黑名單的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不得在信用平臺提交報告書(表)基本情況信息。(意味著不能進入受理環節)3. 被信用平臺注銷的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的基礎信息和失信記分等情況繼續向社會公開,記分周期不變,失信記分繼續累計。4. 信用平臺保存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被信用平臺注銷情況,將其納入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誠信檔案,并自動形成編制單位和編制人員信息變更記錄。
信息來源:環評愛好者